尚城观察

惠州市惠阳区尚城世家小区

业主大会同意签合同的决定在哪?

2018年4月28日,本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从未对此事召开过业主大会,并不存在所需的“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就此疑问,某业主2018年5月9日咨询惠州市网络问政平台,详情如下: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违规操作

如上图,惠州市房产局2018年5月18日回复的全文:“您好,来信收悉。依据国家《物权法》第76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的内容,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否则,属于违规操作。另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很显然,法规的要求是明确的,无论“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都应当出具相应的“业主大会决定”,否则是违规操作。

然而,在本小区,从来都没有对“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召开过相应的业主大会会议,根本不可能存在相应的“业主大会决定”。那么,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可能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综上所述,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缺少“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流程上违反了法规的相关要求,属于违规操作。

归类:物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