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8日,淡水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发布《尚城世家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选前公示》(以下简称《选前公示》),安排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0时至2023年8月31日0时”,也就是明天将开始投票,尚城世家小区许多业主们正在满怀期待的憧憬。
突然通知延迟投票:
2023年8月23日下午17:30,即距离原定投票开始时间仅剩六个多小时,却突然得知:“原定于24号举行的业主大会投票,因为有业主向街道办书面提议要求在议事规则里加上别的议题”,现在需要延期举行”。
筹备组成员转发淡水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的《关于延迟召开业主大会投票的公告》:
许多业主非常疑惑: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的消息,许多业主非常疑惑。有业主打电话向街道办了解情况,据说是“街道收到几名业主书面反对,要求业委会成立以后必须与现有物业公司签订3年以上物业服务合同”。
但是,具体是哪几名业主提出的奇怪要求?此要求的原文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无从得知,甚是神秘。筹备组成员表示:“有向我出示,但是不能拍照,不允许公开”。
很费解,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当然是见得光的,涉及的任何提案当然是需要公开透明的,为什么“不允许公开”?并且,如果是对小区有益的合理建议,是好事、是善举,为什么“不允许公开”?……
更何况,《公告》说是收到“倡议书”及“关于在议事规则里添加内容的建议”,既然是“倡议书”,更应该公之于众,否则还叫什么“倡议书”?却为什么不公开?……
许多业主认为不合理:
于是,许多业主在微信群表示不满和质疑。
有业主指出:“现阶段,业主大会还没召开,业委会还没成立,他们此时要求绑定物业合同,明显是不符流程、不合法规的。”
有业主提出清醒的思考:“业委会成了(立)不了,谁获准最大?”
也有业主善良地觉得:“也不排除不明真相被利用了?”
有资深业主指出:“在业委会成立前提出捆绑建议不应当属于讨论的议题,应当先成立后再说,不可颠倒过来”。
观点意见较多,未能尽录。
归纳总结,此事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临近投票才提出意见,目的何在?
根据2023年8月8日的《选前公示》,原定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开始。而那“几名业主”选择在临近投票的关键时刻(8月22日)才提出反对意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举必然导致投票延误,其目的何在?
第二、远超出异议期,却为何能被受理?
淡水街道办2023年8月8日发布的《选前公示》明确有讲:“业主如对以上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5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或淡水街道办提出”。这是清楚明白的,有异议应该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8月8日的公示,5日内,即是最迟应于8月13日之前提出,而那“几名业主”是在8月22日才提出。逾期意见不被受理是基本常识,但他们的不但被受理,并且能迅速导致投票延期,如此重要,难道他们是有特权吗?……
第三、为什么他们的意见必须被采纳?
众所周知,业主有权对《议事规则》表示同意或反对(即投票权),也有权在意见征询阶段提出合理意见。然而,并不是任何意见都必须被采纳,更不是任何意见都能阻止筹备进程。是否采纳,通常取决于是否在期限内提出?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是否有代表性?…… 而那“几名业主”的意见却为什么要求必须被采纳?
第四、所谓的“倡议书”为何不能公开?
淡水街道办在《关于延迟召开业主大会投票的公告》中提及收到“倡议书”,作为常识,倡议书都是会主动公之于众的,但这所谓的“倡议书”却为何不能公开?如此神秘。
第五、无关内容怎要求写入议事规则?
顾名思义,《议事规则》当然就是议事相关的规则,这是基本常识。而那“几名业主”提出的要求“业委会成立以后需要与现有物业公司签订三年物业服务合同”,显然并不属于议事规则的范畴,当然不应该被写入议事规则。
第六、“捆绑式”是侵害其他业主表决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两件不同的并列的重大事项,根本是两件事,应当分别表决,不该混为一谈。如果将签合同事宜“捆绑”到议事规则,则不可能分别表决。简单的讲:捆绑的表决,要么都同意,要么都反对,迫使部分业主可能无法作出真实意愿的表决(譬如,某业主同意议事规则,但不同意签合同)。因此,不同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表决,不能强求“捆绑”,否则就是侵害了部分业主的正常的表决权。
第七、业委会尚未成立,不可本末倒置
引用资深业主指出的专业观点:“是否捆绑应当由成立后的业委会决定,所以在业委会成立前提出捆绑建议不应当属于讨论的议题,应当先成立后再说,不可颠倒过来。”(前文有附截图)
第八、必然影响全体业主的参与积极性
正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当全体业主热情高涨地正在等待投票即将开始,却突然被破坏,必然导致诸多疑惑和不满,进而影响参与积极性。
第九、必然影响投票结果
道理很简单,至少有部分业主是对物业不满意的、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如果将签合同事宜“捆绑”到议事规则,难免将导致至其中有部分业主放弃原本的支持,或投反对票。因此,对最终结果必然有影响,或多或少而已。
第十、是谁对物业没信心?
道理也很简单,如果物业做得好、如果多数业主对物业满意,那么就根本没有必要杞人忧天、担心成立业委会之后换掉物业。现在业委会还没有成立起来,此时就迫不及待地提出“业委会成立以后需要与现有物业公司签订三年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这是因为他们对物业满意吗?恰恰相反,只有因为对物业没信心,才会担心物业被换掉。欲盖弥彰,弄巧反拙。